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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坏疫情管控秩序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依法从快作出批捕决定。

经该院审查,2月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禅堂乡周杨村疫情检测点接受例行检查时,无故辱骂工作人员并强行闯卡。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迅速派员前往处置。在民警对杨某某依法进行传唤时,杨某某对出警人员进行辱骂、实施殴打,多次将出警人员摔倒在地。

2月4日,灵璧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报请灵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受理后,立即安排人员办理,承办检察官经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制突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形,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逮捕决定。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高雏 井梅)

创建时间:2020-02-07 10:13

灵璧县检察院从快办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批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