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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法治建设    以信访为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灵璧“四信访户”获刑!

 


近年来,灵璧县不断加大信访法治化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灵璧县信访行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但仍有个别群众违法信访。

2022年9月30日、10月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起寻衅滋事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案例一: 2022年1月至8月期间,邓某某在其要求支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均经依法处理后,仍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信访七十余次,并以此为要挟,向某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信访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 被告人曹某未参与某村汪塘治理项目施工,仍于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多次到某镇人民政府向施工方索要工钱,并以不给工钱就进京上访相要挟,向施工方索要人民币一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信访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例三: 2021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父亲、妹婿已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信访,以此为要挟,向某镇人民政府索要人民币十万元,既遂六万元,未遂四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信访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例四:2018年至2022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以举报原某村村主任张某甲和某镇党委书记违法违纪为由,先后44次通过邮寄信件、网上投诉等方式到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信访,并向纪委等机关到访、信访、网络举报共计42次。期间,相关部门多次将核查处理结果向张某反馈,但张某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并以信访为由,向某镇政府索要上访费用人民币五万一千四百六十五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信访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郑重提示:公民应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若通过越级信访、缠访、闹访等手段违法信访的,煽动、串联、操纵违法信访的,以及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等虚假信息的,将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

 

 

创建时间:2022-10-12 10:45

以信访为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灵璧“四信访户”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