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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王某、程某(已判刑)为获取利益,从他人处购买若干吨没有合法手续的外文包装白糖,由被告人杨某联系物流将白糖运回,存储至王某租赁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桥区的废品收购仓库内。后程某、王某联系购买假冒“昌菱”商标的空包装袋。被告人杨某帮助程某将有外文包装的白糖换装成印有“昌菱”商标的包装,并向外销售。经检测鉴定,涉案外文包装白糖为合格白糖。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每袋假冒白糖50kg价值人民币290元,按该鉴定价格,33吨白糖价值人民币191400元。案发后,行政执法机关在王某仓库内查扣235袋假冒白糖。经鉴定,涉案商标包装袋的白砂糖封包线、外包装袋字体颜色、生产日期字体、商标英文字体等与其公司产品不一致,不是权利公司生产的白砂糖。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杨某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通过更换将有外文包装的白糖换装成印有注册商标的包装并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因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案

基本案情:原告系依法成立的文化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依法享有权利,受到保护。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包括100余首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作为KTV经营者,在使用音像作品用于日常经营时,其通过向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许可并支付费用,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在使用案涉音像作品时不存在主观过错。综合案涉作品的数量、市场影响、知名度及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参考当地经济状况,同时结合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认定判决数额。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播放案涉作品构成侵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标权保护案

基本案情:案外人系某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商标后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其他权利人。原告与该权利人签订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对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市场清理及维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解、再许可、申请执行、行政举报等。原告对本案的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取证。

法院判决: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的损失,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产品数量等因素,同时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综合后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商标近似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应判定为近似商标。本案中,被告使用带有侵权内容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的误解,攀附意图明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创建时间:2022-11-29 16:30

2022年度灵璧县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