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常有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若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法院是否能给予支持,请看下面的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虎与被告朱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数额为3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借款后被告偿还71000元,并在借条备注:到2021年5月20日已还款71000元,还剩229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偿还,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扣除被告已偿还部分原告主张余款229000元应予以支持。
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利息的约定,所以,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不支持,最终法院酌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认定的事实是双方对利息未有约定,在此情形下,原告主张的利息只能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借款时一定要在借条中注明利息约定,约定不明确,将会面临收不到利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