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灵璧县法院执行局干警白南宁收到一面印有“公正执法为民 维护法律尊严”的锦旗,申请人激动地说:“真的太感谢你们了!真正做到了让我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这是一件恢复原状纠纷的案件,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均不是案涉土地所在村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1月,申请人与案外人胡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胡某将其一块土地转让给张某盖房使用。2013年12月,被执行人李某从胡某处购买两间二层半楼房一套。2025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被执行人将申请人院墙拆除南北约50公分。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损毁的位于申请人张某家大门南侧的院墙(南北宽约0.5米)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执行干警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但是被执行人仍然情绪激动。后本院又专门传唤被执行人至法院进行释法明理,告知不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和不服判决的法律救济途径。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劝说下,最终在3月5日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申请人今日特此赶来法院感谢。
灵璧县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守“公正执法为民,维护法律尊严”准则,在破解执行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道路上步履不停,用实干担当书写新时代司法执行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