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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首例非法狩猎野兔获刑!
来源: | 作者:school-100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1月4日,家住灵璧县渔沟镇的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该案是灵璧县首例因狩猎野兔被判刑罚案件。

2020年11月15日,灵璧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在农田里架设电网,用来捕捉野兔,接群众举报后,灵璧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于2021年9月2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提起公诉后,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

2020年11月15日,灵璧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在农田里架设电网,用来捕捉野兔,接群众举报后,灵璧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于2021年9月2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提起公诉后,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