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底至2020年9月28日,宋某在灵璧县经济开发区虞姬大道东侧其经营的早点店加工油条并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约3600元。2020年8月21日,经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宋某加工、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40mg/kg(标准指标≤100mg/kg ),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 年1月30日,宋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