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为同姓本家。因宅基地纠纷造成矛盾,发生过争吵、对骂。后,被告对原告及其配偶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极侮辱性的词语对原告当众实施辱骂,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王某芝的儿子也曾对原告实施辱骂,灵璧县公安局给予了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审理情况:
灵璧县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同宗、邻居,本应是亲必顾,是邻必护,和睦友好,为新农村文明建设树新风,然而原、被告在宅基地纠纷已经村里调解的情况下,仍常发生争吵。且原、被告均为长者,尤其是原告已至耄耋之年,本应自尊自爱,却与他人发生对骂,实属不该,但其作为老人、民事主体更应受人尊重,然被告及其儿子却因处理完毕的事耿耿于怀,在公共场合侮辱原告,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芝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某成名誉权的行为。二、被告王某芝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成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王某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