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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王某成诉王某芝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school-100 | 发布时间 :2022-03-02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原、被告为同姓本家。因宅基地纠纷造成矛盾,发生过争吵、对骂。后,被告对原告及其配偶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极侮辱性的词语对原告当众实施辱骂,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王某芝的儿子也曾对原告实施辱骂,灵璧县公安局给予了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审理情况:

灵璧县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同宗、邻居,本应是亲必顾,是邻必护,和睦友好,为新农村文明建设树新风,然而原、被告在宅基地纠纷已经村里调解的情况下,仍常发生争吵。且原、被告均为长者,尤其是原告已至耄耋之年,本应自尊自爱,却与他人发生对骂,实属不该,但其作为老人、民事主体更应受人尊重,然被告及其儿子却因处理完毕的事耿耿于怀,在公共场合侮辱原告,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芝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某成名誉权的行为。二、被告王某芝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成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王某成其他诉讼请求。

IMG_257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道德体系未能得以完善,乡风民俗对人们的约束力在不断下降,出现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友善”不相符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比较普遍的农村尤为突出,而因宅基地等纠纷发生争吵、打架等问题层出不穷。这种争吵多发生于邻里之间,甚至是同宗兄弟、上辈与晚辈之间,极大的破坏了人们之间的亲情、邻情、友情,损害了人民的名誉,甚至给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造成很大冲击,进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气。本案中,王某成与王某芝即是因宅基地纠纷发生矛盾,进而争吵。王某芝及其儿子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侮辱性的词语当众对王某成进行辱骂,引起他人围观,给王某成造成心理负担、名誉受损,导致恶劣影响的后果。王某成在王某芝儿子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仅对王某芝提起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法院对此应予以尊重。王某芝实施当众污蔑、辱骂行为时,王某成已近八十岁,耄耋之年,作为同宗的王某芝理应尊重、敬重,却枉顾事实侵犯其名誉权,该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灵璧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责令被告王某芝立即停止对王某成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向其赔礼道歉,不仅仅在于恢复王某成受损的名誉,安慰王某成受损的精神,还在于树立良好的导向效应,让生活中很多人以为习以为常的当众辱骂、诽谤等行为会受到惩戒。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有利于引领尊老爱幼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符合建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